详情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监察部门对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购房单位将安居工程住房分配给不具备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给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并建议购房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