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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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