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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人员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军、招工、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项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一致,为此决定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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