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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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