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正《西宁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西宁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市辖县的建制镇。”
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区”均修改为“市、区(县)”。
四、第四十九条中的“市或区”修改为“市或区(县)”。
五、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区”均修改为“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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