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1999〕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全省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步伐,拉动和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鼓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努力降低住房价格,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经研究,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征收标准做临时性调整,即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元(省政府1997年第25号令),改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5元。此专项用费标准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调整时限为两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各地自行制定的减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标准,一律废止。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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