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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的精神,我市组建了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并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赋予巡警部门的部分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责,将由新组建的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行使;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职责,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为此,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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