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09年4月13日十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兴办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按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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