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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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