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
(1999年5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法律服务市场和省内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附: 公民接受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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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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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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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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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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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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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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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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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保证,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活动,遵守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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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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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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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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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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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接受____的委托,担任_________案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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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________已在本局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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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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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司法局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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