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民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其中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再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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