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豫政〔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1997〕15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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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部门│ 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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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待业职工管理费 │省政府豫政〔1986〕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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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眼镜质量监督服务费 │省政府豫政〔198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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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利│行滞洪区防洪保护费 │省政府豫政〔199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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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 │省政府豫政〔199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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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安│安全防范审查费 │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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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费│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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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安│消防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豫政〔1996〕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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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大遗址维修保护费 │省政府令〔199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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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委│清真食品经营牌证工本费 │省政府豫政〔199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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