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
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在已取消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一批省政府制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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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文件依据 │
│ 1 │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省民政厅 │辽民政发[1996]8号 │
│ 2 │房屋租赁管理费 │ 省建设厅 │辽建交[1992]71号 │
│ 3 │种子发展基金 │ 省农业厅 │辽政发[1997]15号 │
│ 4 │旅游事业发展基金 │ 省旅游局 │辽政发[1996]37号 │
│ 5 │教师住宅补助费 │ 省教委 │辽政发[1985]166号 │
│ 6 │电表修校费 │ 省电力局 │辽政发[1983]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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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原收费标准 │降至标准│文件依据 │
│ 1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省建设厅│100元/平方米│10元/次 │辽价发 │
│ │费 │ │ │ │[1992]197 │
│ │ │ │ │ │号 │
│ 2 │水土流失补偿费 │省水利厅│倾倒废弃物 │倾倒废弃│辽政发 │
│ │ │ │3元/立方米 │物 │[1997] 7号│
│ │ │ │ │1.5元/立│ │
│ │ │ │ │方米 │ │
│ │机动车驾驶员 │ │ │ │ │
│ 3 │交通违章罚款IC │省公安厅│80元/卡,抵押│40元/卡,│辽政办发 │
│ │卡收费 │ │金400元 │禁收抵押│[1995] 60 │
│ │ │ │ │金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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