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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运公路的养护管理,加大公路改造的力度,促进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大运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2.5吨及以下的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二、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四、10吨以上至15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五、15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六、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3〕65号文件规定,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客车按每座折合0.1吨计征;客货两用车按客、货合并计征。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政办发〔1995〕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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