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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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