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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五条修改为:“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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