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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容教育:
(一)到国家和省级机关上访,无理纠缠、取闹、屡遣屡返的;
(二)以上访为名,长期流窜,不务正业的。”
2.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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