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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