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
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1998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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