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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飞来峡水利 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飞来峡水利
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省政府1995年9月26日以粤府〔1995〕84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占用其他专项移民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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