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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粤府〔1995〕59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二)项。
2.第五条修改为:“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四条第(一)项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经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属第四条第(二)项的部分,由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3.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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