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