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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旧机动 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旧机动
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5月26日以粤府办〔1987〕65号文发布)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交易点私下买卖旧车的,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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