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1982年8月26日经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森林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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