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省政府1986年5月21日以粤府函〔1986〕92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4.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5.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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