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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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