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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