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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7-12-26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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