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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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