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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行政处罚的设定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8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并处非法音像制品价值总额20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删除。

二、《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删除。

三、《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没收其非法收入”删除。

四、《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吊销临时营业执照”和第二十条中“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删除。

五、《云南省〈 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第一款中“吊销《生产许可证》”删除。

六、《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交易物”删除。

七、《云南省城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处以2--5万元的罚款”均修改为“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八、《云南省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中“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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