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进行修改: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