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