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准改变工程平面布局,不准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
二、第十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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