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