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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