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未经检疫和隔离试种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给予处罚。”

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