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