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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