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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