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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产纠纷仲裁由依据该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承担,因此,决定废止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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