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动迁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对城市建设动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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