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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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