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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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