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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不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对不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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