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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