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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世行贷款省级 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世行贷款省级
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7号1997年9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维护对外信誉,引进更多的世界银行贷款,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力争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

第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承担还贷责任,并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世行贷款 转贷协议,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生拖欠,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还逾期本息及滞纳金。

第五条 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应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世行贷款购置的可经营设备,应由其承担债务。

第六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原预算外的13项政府性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集中2%用于还贷,(不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按收入额集中2%用于还贷。

第八条 世行贷款间歇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存款利息、汇率变化的净收益及参加周转产生的收益一律用于还贷。

第九条 从水利基金中每年划出10%用于还贷。

第三章 偿债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偿债资金是专项用于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省级偿债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偿债资金平时可以参与扶持生产资金周转,在保证资金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省级偿债资金的监督,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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