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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江西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江西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八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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