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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07
【生效日期】1997-06-0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县(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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