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安全条件、水土保持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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