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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甬政〔1997〕2号1997年6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的建设银行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七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八元;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按每块粘土实心砖加收二分计缴。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改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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